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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取消调整三十一个不合理罚款事项 清理工作与加强监管同步谋划同步推进

发布时间:2022-08-15  所属栏目:信用动态  点击次数:1434  返回上页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用其他方式规范管理;对24个一般或轻微违规行为,按过罚相当原则降低罚款数额。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据悉,其中31个不合理罚款事项涉及交通运输领域。

近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下一步,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31个不合理罚款事项,交通运输部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取消和调整工作。

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

清理不合理罚款规定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安排。去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抓紧清理各领域不合理规定,严禁乱罚款。

记者了解到,对于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国务院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三个一律”:一是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关于设定权限,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对哪些行为规定罚款,以及罚款的种类、幅度和范围,行政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二是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三是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交通运输是第一批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的领域之一。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制定了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具体问题,高效完成了清理任务。

据魏东介绍,交通运输部将清理工作纳入了同期开展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清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同步开展清理,将所提出的取消或者调整不合理罚款建议,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按立法程序处理,促进交通运输领域不合理罚款清理工作形成全国“一盘棋”。

此外,交通运输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行政管理变革,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监管规则,在取消、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鼓励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效能。

兼顾监管效力和社会效果

全面摸排,深度清理。魏东介绍说,交通运输部对公路水陆领域27部行政法规、139件部门规章设定的475项罚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逐项研究,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并结合实践中社会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特别是收集到的有关意见建议,提出了清理意见。经司法部审核,明确需取消、调整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共45项。

据悉,交通运输部于去年4月和5月就已经组织开展“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去年8月,结合当时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完成第一批次11件规章修改和3件规章废止工作。

该批次修改废止14件规章主要涉及:对安全风险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情形适当降低罚款;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可以通过优化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置罚款;取消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不符的罚款;调整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处罚条款;对上位法依据不充分的处罚规定予以调整或者删除;对制定年代较早,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形势发展需要的规章予以废止。

比如,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安全风险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情形的罚款予以适当降低;对随车携带证件等可以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优化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置罚款。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领域的罚款事项里面正式明确是31项。魏东介绍,“其中,取消的12项,主要是对通过其他手段可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事项,不再设定处罚;另外还有19项下调了罚款的额度,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行业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情况,在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合理下调罚款额度,兼顾了监管效力和社会效果,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推动跨部门协同联动监管

在谈及下一步如何提升监管效能,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时,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将坚持清理工作与加强监管同步谋划、同步推进,也是同步抓落实。我们在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规定的同时,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加强监管、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监管效能。”

具体包括,一是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对通过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的事项不再进行处罚,减轻相对人负担。

二是积极探索信用监管方法。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信用监管代替罚款处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好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推进行业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

三是切实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联动监管。交通运输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协作监管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联合检查、一次到位”,“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提升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魏东举例说,目前交通运输部与相关部门在交通运输新业态、道路运输安全、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等方面已经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形成了监管合力,也取得了实效。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区开展跨区域协作监管,目前已在联合执法和联合治超等方面形成了上下联动、地区协同的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魏东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推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监管,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