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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监督举报方式公布

发布时间:2024-03-30  所属栏目:黄石要闻  点击次数:1088  返回上页

29日,市纪委监委向社会公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监督举报方式,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

举报方式如下:1.拨打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714-12388;2.登录市纪委监委官方网站(www.hsjwjc.gov.cn),下拉至底部“举报专区”点击“我要举报”;3.关注市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清廉黄石”(hsjwjc),在菜单栏点击“检举控告”;4.来信来访举报地址:下陆区发展大道140号黄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政编码:435003)。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采取独资、合资、合股、合作、合伙,或者私自以租赁、承包、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入少占多、占干股等形式参与公司、企业分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不得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与本人管理的单位、部门不得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营关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社团,含中介服务机构)兼(任)职;不得在企业(社团)兼(任)职期间,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等,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或不按规定报告取酬和报销;不得利用担任企业(社团)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取酬行为。

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如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将视情况轻重,依法予以处理。(记者 严逸亭)


编辑:郭明磊

来源:黄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