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机关党建 > 廉政建设

市供销社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11  所属栏目:廉政建设  点击次数:3117  返回上页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供销社系统内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
  1、需要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市社机关科级干部、直属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基层社主要负责人。
  2、其他需要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普通党员干部。
  第三条  对发现或接到职工群众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机关科级干部及直属单位(部门)、基层社负责人由市社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普通党员干部由所在单位市社分管领导或委托所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职工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党支部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职工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党员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由法制审计科提出意见,报市社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采取约谈方式。约谈时,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九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法制审计科提出意见,报市社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法制审计科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计科对函询对象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二条  法制审计科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法制审计科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经市社党委批准后实施。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市社法制审计科向诫勉谈话对象发送诫勉谈话通知书。
  (二)实施诫勉谈话。对机关科级干部及直属单位(部门)、基层社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市社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作为谈话人;对普通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市社分管领导或委托所在党支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诫勉谈话由谈话人主持进行,根据谈话对象由谈话人确定参加人员,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三)诫勉谈话对象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第十六条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七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期满后,法制审计科会同政工科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报市社党委研究后,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有关文件以及党员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法制审计科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将举报信件直接交谈话对象阅看。对失密、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法制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