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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保护步入法治引领新时代

发布时间:2016-09-20  所属栏目:黄石要闻  点击次数:1364  返回上页

      工业遗产是我市悠久工业发展历史的积淀,也是我市人民文化情感回归的路标。如何保护工业遗产,传承历史文化,以法治的方式保护工业遗产,提升城市人文品位?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出台。1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了这一重大消息。

  2015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时,将制定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作为今年立法计划项目。今年1月,我市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在多方参与、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4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6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8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本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是全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今年1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本着以工业遗产保护为基础,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的指导思想,对工业遗产的定义和范围、普查和认定、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负责工业遗产的检测评估、防护加固、持续监测、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条例明确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盗窃、哄抢、私分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工业遗产安全的物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在禁止拍摄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照的工业遗产进行拍摄、拍照;其他有损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据介绍,《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颁布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专项法规和规章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必备条件。这就说明我市申遗工作迫切需要出台法规。该条例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市工业遗产保护正式步入法治引领的新时代。(李雯)



[来源:黄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