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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实施机关下放

发布时间:2015-11-13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4243  返回上页

  我国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经营者根据经营类型不同,需分别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批发经营许可。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监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调整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机关,将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仍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