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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工商局曝光2016年六大典型 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发布时间:2017-01-03  所属栏目:信用动态  点击次数:2971  返回上页

       2016年以来,全市工商系统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有效打击了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下列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已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现予公告,并提醒各行业企业引以为戒,广大消费者加以防范。

       一、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违法广告案。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9月11日,当事人在其宣传单上发布“无抵押、无担保6-36期灵活选择,月息低至一分”和“先后获得了P2P协会颁发的‘业内优秀企业’、消费者协会颁发的‘消费者信得过企业’等荣誉”等广告内容。

经查,当事人所宣传的所获荣誉均为编造,当事人宣传的利息低至一分没有说明要收取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严重误导借款人,构成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2016年3月,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行政处罚。

        二、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违法广告案。2015年11月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发展其业务,在其宣传资料、宣传彩页、对外宣传了“在XX每5分钟就有一个客户成功签约”、“高保障、低风险、稳收益、高透明”、“合作媒体CCTV1、CCTV2、CCTV5、CCTV6、CNR、中国之声”等广告内容。

        经查,当事人对外宣传的“在XX每5分钟就有一个客户成功签约”与其实际发展客户人数情况不符;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无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没有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构成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6年4月,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行政处罚。

       三、武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违法广告案。2015年10月—2016年4月,当事人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单上印有“普天贷,小额信贷联盟会员,安融征信合作伙伴,上市银行十大股东之一,荣获‘最佳商业模式平台’”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绝对化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6年5月,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行政处罚。

       四、黄石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去年9月,当事人在其项目发放的宣传册、宣传单散页以及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山水领秀·50万平米世界级公园社区;独享山湖资源-风水宝地;天赋宝地 坐山面水 紫气东来,从黄石市地图上看,某地块正处于中轴偏北处,是名副其实的龙头位;省级森林公园大众山,政府将投资30亿元,将其打造为城市中央花园”等广告内容。

       经查,当事人发布了含有“最高级”、风水迷信以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相关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有关规定。2016年1月,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行政处罚。

       五、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违法广告案。2016年3月,当事人宣传其楼盘的广告中含有“0首付”、“两成贴息” 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所谓的“0首付”是购房者需要在支付一定金额定金后,以打欠条、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向当事人借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两成贴息”是指普通客户付足房屋购房款的两成,当事人按照客户在银行办理的购房贷款的月还款额中的利息部分,按2年的时间计算,直接在房屋总价中给予优惠,该方式高于当事人在实际销售中的固定贴息标准。因此,当事人宣传的“0首付”实际上并不存在,“两成贴息”不属实,其广告存在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16年6月,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行政处罚。

       六、保健食品代销商朱某违法广告案。今年5月至6月,当事人通过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称:“小盐藻治大病”、“以下情况吃盐藻可以早期预防,提高身体免疫力:1、高血压、心脏病、高血脂、中风;2、风湿骨病关节炎;3、提高免疫力;4、便秘;5、尿频、尿急、夜尿多;6、改善糖尿病;7、抗肿瘤;8、安度更年期;9、保护视力……”、“ 红阳盐藻专治各种慢性病,效果非常好,大家都喜欢 ”。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以及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2016年10月,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