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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征信业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7-04-18  所属栏目:信用动态  点击次数:3828  返回上页

        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征信业的职责。四年来,湖北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认真履职,规范征信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依法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源于金融领域,起步于信贷征信。上个世纪90年代,逃废银行债务、骗贷等失信现象严重,扰乱了信贷市场正常秩序,危害了金融体系稳定,制约了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银行开始研究建立贷款证制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6年,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涵盖了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填补了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一项空白,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走在了行业前列,对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市场运行效率、保障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作为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用交易规模、规范个人和企业的社会经济活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机制,征信业逐步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征信机构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行业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个人、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为此,201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同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从纵向看,《征信业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既是法律的延伸和细化,又是众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依据,在征信业法律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枢纽作用。“承上”,是指《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制度中关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等概括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启下”,则是指《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是众多监管规则的直接上位法。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人民银行有权依据法规授权,结合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征信机构市场准入、个人和企业信息保护以及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的监管等方面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健全、完善征信业监管制度。

  从横向看,《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诚信缺失等问题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所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概括来说就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活动的参与者为主体,以信用活动者的记录为基础,规范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工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一是规范政务信息的公开和不能公开信息的内部共享;二是建立健全征信系统,发展征信业,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促进和规范了政务信息的公开和内部共享。而《征信业管理条例》则从规范非政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入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可以说在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共同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基础,是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范了我国征信市场发展,有力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征信服务需求。《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四年来,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征信业管理职责,规范发展征信市场,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安全、稳定运行,征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大幅度提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降低信用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防范信用风险、提升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维护机构,不断完善内部安全管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数据库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确保了数据库安全、稳定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实现了与国家质检总局的组织机构代码平台和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实时对接,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身份识别,有效防范风险。截止2016年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了全国9亿多自然人和2210多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其中:收录湖北省自然人4034万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38万户),接入机构已经涵盖了所有银行业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部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公积金中心、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对我国信贷信息的覆盖率达到了98%以上,已经成为全世界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

  与此同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服务水平持续提升,2016年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量分别达到24万次和256万次。为了满足信息主体本人的查询需要,人民银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多途径对外提供查询服务。以湖北省为例,全省各级人民银行查询服务窗口配备工作人员近200人,购置自助查询设备41台,2016年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10.8万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82.2万次。在完善传统服务渠道的同时,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借助互联网不断拓展服务渠道,仅2017年1季度,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互联网、手机APP为湖北省内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本人信用报告查询近74万次,及时、方便、快捷地满足了社会大众对征信服务的需求。

  ——征信业健康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功能互补的征信机构体系。《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人民银行一直坚持规范发展的理念,切实履行征信业管理职责,结合我国征信业发展实际,先后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完善的征信业监管制度体系,并规范稳妥地推进个人征信机构许可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2015年1月5日,人民银行总行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同时,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分行、各省会中心支行依据总行的制度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截止2016年底,全国共有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100家信用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完成备案并开展业务(其中湖北省有1家企业征信机构、8家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备案),多层次、多样化、功能互补的征信机构体系初步形成。

  ——建立健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遵循国际惯例,明确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五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即个人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了解本人信用状况;同意权即采集或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需经信息主体授权同意;重建信用记录权即个人不良信息超过法定保存期限应当删除;异议权即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本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有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救济权即个人认为征信活动中的相关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信息采集和查询使用方面,充分保障了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受侵害:信贷机构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才能报送信息,报送个人不良信用信息,还应事先履行告知义务;查询信息主体信用报告必须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个人信用报告只能用于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查询使用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完善的异议处理制度,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专门开发了异议处理子系统,实现了对异议处理全流程监控,2016年接受湖北省内信息主体提交的异议申请978笔,全部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针对近年来个人信用信息泄露、非法买卖等突出问题,人民银行加大了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征信活动中非法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零容忍”并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2015—2016年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湖北省就查处了19起涉嫌违规查询、泄露、非法买卖信用信息的案件,有效维护了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湖北省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牵头”部门,还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征信教育走进大中小学,持续开展征信知识普及;坚持每年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举办形式多样的征信宣传活动,不断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勇于创新,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使用人付费评级;组织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金融信用县市创建,夯实地方信用基础,助推普惠金融发展,有效支持了近年来湖北省信贷增长速度保持在全国前列。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针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四大领域提出了34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党中央新一轮的改革框架已经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任务。在其后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当中,也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了“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要适应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初步奠定了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框架,但客观来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建设还是明显滞后,尤其是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地带,由此也导致了信息“孤岛”与信息滥用并存的现象。《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的出台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依法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条例》将社会信用信息按照信息产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划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并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出相关规定,这对今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和开展立法理论研究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二是《条例》为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现实困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三是《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流程、方式,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条例》较好地回应了新时期社会各界对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呼声,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当前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继续认真履行湖北省征信业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凝聚共识,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个人征信小知识

  1. 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2. 到哪儿查自己的信用报告?

  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还可以登陆互联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址https://ipcrs.pbccrc.org.cn查询。

  3.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多长?

  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4.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信息有错误怎么办?

  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中心、当地人民银行、提供信息的商业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相关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予以更正。

  5. 征信系统有“黑名单”吗?

  征信系统只客观记录了个人在贷款、使用信用卡时的借款和还款信息,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以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信息,供信息使用人参考使用,不存在所谓的“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