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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要关爱 征信维权需理性

发布时间:2017-07-27  所属栏目:信用知识  点击次数:2989  返回上页

      今年6月14日是我国第十个“信用记录关爱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居民信用记录越来越重要,人们对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也更加重视。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同一天,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三者看似不相关,但其目的都是要保护包括公民信用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根据湖南省征信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2016年以来,该省征信异议、投诉及诉讼事件呈显著上升趋势,征信异议172笔,较上年增长17%,征信投诉40笔,为上年的2.6倍。部分信息主体的征信维权行为涉及范围广、业务背景复杂、沟通协调难,对征信工作相关机构防范征信法律风险敲响了警钟,也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监管提出了挑战。
  公民对于自己信用记录有3方面权利,即知情权、异议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在这3项权利中,公众最关注的是异议权。目前,征信维权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征信记录的准确性,二是关于征信查询是否被授权。
  从以往受理的征信投诉事件来看,申诉人往往以接入机构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导致其申请贷款被拒,个人及其企业造成损失为由,进行异议申请和投诉,并开展信访、诉讼等维权行为。其维权行为往往具有时间跨度长、涉及的接入机构多、牵涉的业务类型广等特点,有的重复申请异议、投诉,有的在维权时有过激行为倾向,干扰了接入机构及人民银行的正常营业秩序。还有的投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与信用报告中留存的号码不一致,或者提供的联系地址不详,导致征信管理部门无法联系投诉人,只能寄送异议回复函。
  经过多方努力,上述征信维权事件均得到了妥善处理。但其所折射出来的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重视。
  从征信管理部门来看,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征信维权事件,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投诉办理规程》和征信中心有关异议申请相关规定,加强协调联动,妥善处理好信息主体的异议和投诉,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尽量化解矛盾,防止过度维权行为。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征信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相关机构的违规行为,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向社会公众公开征信异议、投诉相关政策法规及业务办理流程,鼓励公众合法、依规、理性地维护个人正当权益。
  从征信义务机构的角度看,必须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金融安全的讲话精神,遵守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防范征信法律安全风险4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对征信合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征信系统的接入机构要高度重视征信信息安全风险,切实做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在征信合规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专户专人”,禁止公用、混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用户;“专约专用”,禁止在授权不规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查询服务;“专查专报”,禁止瞒报、漏报内部自查、异常核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从消费者角度看,必须坚持依法、理性维权。要关爱和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避免出现不良记录。发现个人信用信息有误时,要及时提交异议处理申请,在投诉得不到公正处理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征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