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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7  所属栏目:信用制度  点击次数:5234  返回上页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二)各地要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列出清单并逐项清理,注明取消或保留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应当取消的,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

二、清理职责

全市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清理,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证明事项由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机构改革后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县(市、区)清理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梳理涉及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及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审查阶段(2018年9月15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审核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三)审定上报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府各部门就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我市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公布运行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未纳入保留范围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组织保障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地各部门要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陈迪波:0714-6359258

邮箱:fazhiban517@163.com

 

  附件:1.证明事项清单梳理口径和标准

     2.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人员表

     3.证明事项清理建议明细表

     4.证明事项清理明细表

     5.证明事项受理情况表

     6.市直部门证明事项清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来源:信用黄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