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0号)

发布时间:2020-02-19  所属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次数:3074  返回上页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切断传播链、降低感染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关闭规定。全市范围内的文化、休闲、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网吧、棋牌室、音乐厅、游泳馆、健身房、美容院、培训机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一律关闭,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全市宗教场所和宗族祠堂一律关闭。马路市场一律关闭。


    二、从严管控公共场所营业开放。经市、县(市、区)防疫指挥部批准营业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只接待社区代购或团购,不对个人开放,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因应急状态征用的宾馆、学校、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一律执行最严格的防疫管理,落实清洁、消毒、安全防护等措施。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自我防护,压实工作责任。


    三、切实加强药店和诊所监管。全市零售药店一律严禁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各类诊所不得接诊发热、呼吸道疾病症状病人。如遇市民咨询购买、就诊,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做好登记,劝导患者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有关情况及时向社区报告。


    四、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各经营单位要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关闭中央空调;定时对电梯、门把手、水龙头等重要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人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五、强化公共场所疫情处置。严格公共场所人员体温监测管理,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不戴口罩的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一旦发现体温异常者应按规定送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登记、信息上报、环境消毒等防控工作。如有发生交叉感染病例,将严肃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


    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市、县(市、区)行业部门要加强巡查和管理,对劝导无效、拒不服从特殊时期管制规定的,可由公安机关、执法单位采取强制措施;触犯刑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处理。


    请全市人民携起手来,筑牢人民健康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2345。


黄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